锺子税术:10/3/09-31/12/10间签约 房贷利息可减免
只要纳税人是在2009年3月10日至2010年12月31日间签署房屋的买卖合约,和符合以下条件:
(一)仅限于1间房屋;
(二)纳税人不能从该房子获得收入,也就是说不能将它租给别人;
那么他购买该房子的房贷利息可连续3年享有利息减免,每年各享有最高RM10,000。若是通过联名购买房屋,这RM10,000总额的减免,则必须由房屋共同持有者平分(参考以下范例)。
小小温馨提示: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无法预料的,在和别人(称为“伙伴”)联名购买房子之前,个人和伙伴请务必要在律师的见证下白纸黑字立下合约。
合约内容必须包括各个伙伴的权益、责任以及利润的分配。这是为了避免将来脱售房子时,各合伙人为了房子的资本升值有所争议。立下合约不代表不相信对方,只是为了更有效地保障双方的权益。想要在获取利益的同时,又能保持良好关系,这才是精明之举。
范例一
蔷薇和小顺联名购买一间价值RM450,000的排屋,买卖合约在2010年2月1日签署。该房子是以贷款方式购买,在2011年内所支付银行房贷利息为RM30,000。
蔷薇和小顺是平均分担该房贷利息的,他们各能够享有多少房贷减免?
【精明报税小贴士】
此房贷利息减免是仅限于一间房子,并没有指明第几间房子可享有此减免,只要在2009年3月10日至2010年12月31日间所签署的房屋合约,该房子的房贷利息都可享有减免。
前提是,该房子并不是用来赚取租金收入,而且仅限一间房子享此减免。
在联合估税的情况下,纳税人的配偶所承担的房贷利息,将由有报税的纳税人来享有减免。
有关联合估税的详情,请留意下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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