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有家族的守财之道(一):家族企业实体

编者按:本文是讲述富豪家族如何保护自身财产的系列文章中的第一篇。
在这世上,有一种律师专门以富豪家族为“猎物”。他们会用自己的三寸不烂之舌挑动富豪家族的心弦,让他们担心自己的家产会因为美国人好打官司的传统、陪审团同情心泛滥、侵权案原告讹诈钱财而遭受损失。接着这种律师通常都会提供一种一刀切的解决方案,要么是家族有限合伙公司,要么是资产保护信托公司,但几乎都是一回事。
另一方面,有一些律师、会计师和其他专业人士擅于帮助家族保护资产……或者协助富豪家族管理更加广泛的风险。这些专业人士考虑周详,他们的解决方案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本文是有关资产保护和风险管理的系列文章的第一部分。
多年以来,“资产保护”一直是个诱人的词语。对于有些人来说,这个词语可以与“风险管理”互换。在家族事务中,这两个词语都有提及,但含义不同。风险管理通常是指识别和评估对家族财富造成威胁的所有风险,并提供全面周到的应对方案。资产保护通常是指调配资产以使潜在损失最小化。资产保护属于广义上的风险管理范畴。
富豪家族面临哪些风险?虽然风险的范围很广,但富豪家族面临的主要风险通常分为企业负债、个人负债、资产风险和健康风险。毫无疑问,富豪家族管理风险的方式不同于收入较低家庭管理风险的方式。
基本上来说,任何个人或家庭都可以对他们面临的风险采取四种应对方法。一是避免特定的风险。无论这个风险是与经营一家出版社、驾驶汽车还是高山滑雪有关,你都可以选择不让自己暴露于这些风险之下。不去经营一家出版社。不去驾车。不去高山滑雪。当然,从现实角度来说,有些风险是不可避免的。
家族企业实体
拥有经营性企业的家族已经熟悉某些风险缓解方法,包括实施员工安全计划,采用最佳的操作方法以及精心选择客户和供应商。更微妙的企业风险缓解策略包括在起草商业合同时限制诉讼和损失发生的机会。甚至更加微妙的企业风险缓解策略包括为商业组织选择专门的司法管辖地,比如特拉华州,这使企业可以选择合同的适用法律,还使企业可以根据合约确定诉讼或仲裁的地点,而不是受制于企业经营所在地的司法管辖范围,比如加州。当然,这也是一把双刃剑。虽然上述内容专注于缓解企业风险,但家族可以将这些缓解策略应用到其他种类的风险。
资产保护是缓解风险的一种方式,我们宽泛将它定义为调配资产以使潜在损失最小化。非经营性商业实体——也就是那些持有投资性资产的实体——常常被用来巩固家族资产的管理和保护。这种商业实体可能是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公司或者其他形式,可能持有流动性证券、投资性房地产等等。假设某人遵照有关该商业实体的所有法律和财务程序,那么只涉及该商业实体的债务和法律索赔就只能用该商业实体的资产进行赔付。例如,对某家族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房地产提出侵权诉讼的个人只能对该实体的资产提出赔偿要求。抛开成本不谈,最理想的做法是为每一处投资性房地产建立一个独立的商业实体,并为证券资产建立一个独立的商业实体。
适用于经营性商业实体的一般性讨论也适用于投资性商业实体。但是,还有更多的东西需要考虑。例如,有位家族成员被单独起诉,债权人希望通过法院的财产扣押令获得该家族成员在其家族商业实体里的财产所有权,无论这个商业实体是经营性还是投资性的。该商业实体的治理文件——经营合同、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等等——可能规定,在这样的强制转让中,该商业实体有权以某一低价购买该家族成员财产的优先权。更进一步说。例如,该债权人没有获得所有权,但得到了指示该家族成员向该商业实体提出财产分配要求的法庭命令。该商业实体的治理文件可能规定,只有百分之百投票通过才能进行财产分配。所有这一切都取决于该商业实体所在司法管辖地的法律。情况确实很复杂和微妙。
第二部分将讨论如何通过信托公司保护资产。
富有家族的守财之道(二):王朝信托
编者按:本文是讲述富豪家族如何保护自身财产的系列文章中的第二篇。
在关于资产保护和风险管理的本系列文章的第一部分,我们讨论了与家族企业实体有关的一些概念。这类商业实体可能是经营性的公司或者简单实体,富豪家族通过它们来巩固投资的管理。而且,这类商业实体可能以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公司等形式存在。而在今天这篇文章中,我们将讨论信托基金。
一种普遍的看法认为,传统的可撤销生前信托基金能够提供资产保护。在某种程度上来说,信托基金是可以撤销的,“信托人”——也称为“委托人”(我们称为妈妈和爸爸)——的债权人能够获得信托基金的资产。在某种程度上,妈妈和爸爸的信托基金是可撤销的,妈妈和爸爸拥有信托的资产;而所有子女和后代所拥有的是期望……等于什么都没有。之所以说“在某种程度上”,因为已婚夫妇通常都是拥有联合信托基金,如果一位配偶过世,那么归属这位配偶的那部分信托就会变成不可撤销。生前信托基金不可撤销的部分是否提供资产保护取决于这个信托基金的具体行文。如果妈妈和爸爸去世后,资产最终分配给下一代,那么下一代的债权人将能够从下一代的手中获得妈妈和爸爸的财产。如果信托基金规定,资产最终分配给达到某个年龄的下一代,那下一代的债权人会说,“我可以等”。
朝代信托基金(dynasty trust)是一类隔代转移财产的信托基金。这类信托基金在可能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还可以为妈妈和爸爸的财产提供保护,在信托基金从上一代人移交给下一代的时候免受后代的债权人影响。这类信托基金能够提供什么样的保护?通常来说,妈妈和爸爸的后代将根据分配规定从信托基金终身获得可自由支配的收入,但不能分配信托的本金,本金依然留在信托。如果受益人受制于债权人的追索要求,信投基金将指定受托人停止支付资金给受影响的受益人。如果受益人不再受制于债权人的要求,信托基金将恢复提供资金。通常来说,受托人常常有权根据教育、医疗等需要进行资产分配。同样,如果受益人有特殊的需求,受托人也有权进行分配。但这些钱将直接付给需要付款的一方,而不是受益人。条款的起草是关键。
如果信托基金能够永久性地存在下去,并因而能够永远保护家族资产,并享受特定的税收优惠,这就是称其为“朝代信托”的原因。妈妈和爸爸的资产可以在信托基金放多久,或许要受制于信托基金所在的司法管辖区。根据传统的“反永久所有权原则”(Rule Against Perpetuities),信托基金的终止不得迟于最后在世的信托基金指定受益人(可能是一群人)去世21年后。有些司法管辖区已经修订了这条规则,包括“或X年,以较长者为准。”还有其他司法管辖区没有这样的规定。在这类司法管辖区,妈妈和爸爸的信托基金——根据他们的意愿——可以永远为他们的资产提供资产保护,同时将这些财产一代代地传下去。阿拉斯加州、特拉华州、内华达州、新罕布什尔州和南达科他州等司法管辖区已经通过法规取消了“反永久所有权原则”。
这些州也相继采用了支持资产保护的法规。这些法规跨越了好几个法律学科,涉及到信托法、物权法、公司法和其他所谓的民事诉讼法。从本质上来讲,这些法规确立了原告是否可以获得被告资产的规则。
但是,如果妈妈和爸爸生活在另一个州呢?这个家族将如何利用这些州的法律优势?简而言之,这必然与这个州存在关系。虽然妈妈和爸爸可能生活在另一个州,他们也许有资产——比如房地产——存在上述其中的一个州。或者说,他们的受托人也许生活在其中一个州。妈妈和爸爸的信托基金应该包括一项条款,赋予受托人(信托基金保护人)在无须法院批准的情况下把信托基金的所在地转移到另一个司法管辖区的权力。此外,妈妈和爸爸的信托基金会声明,这个信托基金的适用法律取决于信托基金被管理地区的司法管辖权。
比如说,如果妈妈和爸爸已经去世,受托人会改变信托基金的司法管辖区,转移到另一个没有“反永久所有权”原则的司法管辖区,这个信托基金——如果起草得当的话——可以成为朝代信托基金。上述提到的几个州都做出了商业决策:我们将根据有助于吸引信托管理、有助于吸引富豪家族将信托基金转移到本州的方式来起草法律法规,因为这些转移到本州的信托受托人将需要雇用更多的员工,以消化额外的工作任务。这意味着能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为什么妈妈和爸爸不把受益人指定为他(她)的信托基金的受托人?这有多种原因。除非受益人生活在一个没有“反永久所有权”原则的司法管辖区,否则的话信托基金总有终止的一天,受托人最终必须把资产分配到受益人的手中。这个家族最终将失去资产保护和潜在的税收优惠。
另外,家族成员通常没有时间、意愿或商业智慧和避税知识来妥善管理信托基金。只要想想受托人可能需要做的税务选择就会明白这点。此外,如果受益人是他(她)本人的受托人,法院可以强制这个人把信托基金分配给债权人,不论信托基金如何规定,但法院可能无法要求独立的受托人这样做。
这还为受托人生活在上述各州找到了另一个理由。也许描述这种情况最好的说法就是,受托人不生活在受益人所在的州,也不接受受益人所在州的司法管辖。按照民事诉讼的说法,受益人所在的州对受托人没有司法管辖权。
在这部分的文章中,我们讨论了信托基金在妈妈和爸爸过世后如何为他们的资产提供资产保护。在接下来的文章中,我们将讨论信托基金在妈妈和爸爸在世时如何为他们的资产提供资产保护。
富有家族的守财之道(三):资产保护信托
编者按:本文是讲述富豪家族如何保护自身财产的系列文章中的第三篇。
在这批关于富豪家族资产保护和风险管理的系列文章的第一部分,我们讨论了家族企业实体相关的部分概念。在第二部分中,我们讨论了信托基金在父母过世后如何为他们的资产提供保护。那么父母在世期间如何保护资产呢?有两种基本的方法。首先,我们将在这个部分讨论信托基金如何在父母依然在世期间为他们的资产提供资产保护。然后我们将在下一篇文章中讨论如何适当地运用保险。
资产保护信托——有时称为“自益禁止挥霍信托”(self-settled spendthrift trust)——是一种不可撤销的信托,这种信托的设立人(即“委托人”)同时也是受益人,受托人是第三方,而信托条款则对资金向委托人/受益人的分配进行限制。通常情况下,分配限制会根据受托人的自由裁量权受到影响。如果一个人是她/他自己的受托人,法院可以下令这个人行使她/他的自由裁量权,向她/他本人分配资金。因此,信托需要第三方受托人。而且,由于受托人现在是这个信托资产的法定拥有人,对委托人的追偿请求不会影响到信托资产。需要重点强调的是,有些司法管辖区——比如加利福尼亚州——不允许建立这种信托。这并不是说加州的居民不能建立这类信托。不过,这的确意味着需要建立信托的加州居民要在允许此类信托的司法管辖区拥有“所属地”,指定一位并不受加州法院管辖的受托人,而且此受托人在加州法院管辖范围内没有资产(比如位于加州的不动产)。
在我们考虑把资产转让到资产保护信托时,我们必须解决四个关键问题。首先,在转让资产的时候,父母需要多少钱维持生活?这取决于父母享受的生活方式。其次,在转让资产的时候,父母需要什么经济来源以提供这种生活方式?回答这个问题只需要进行数学计算即可。第三,在转让资产的时候,他们面临哪些现在或可合理预见的负债和追偿索赔?第四,在转让资产的时候,他们买了什么保险,有哪些保障?
作为参考,让我们假设有一对夫妇都已经退休,他们的房子已还清贷款,他们每年向慈善机构捐赠数额不大的善款,向家庭成员赠送金额不高的礼物。他们每周外出用餐一次。他们每年有两到三次价格适中的旅行,乘坐民航飞机而不是私人飞机出行。根据我们的经验,达到这种生活水平,每年的生活预算约为9万美元。如果他们外出用餐的次数更频繁,那这个数字就会更高。如果父母每年多旅行几次,或者说他们带家庭成员一起去度假,就要把这个数字再提高一些。如果这些旅行是奢华旅行或者包括异国目的地,这个数字就会更高。每年的生活预算立刻会接近15万美元。如果他们偶尔——而不是经常——搭乘私人飞机出行,那么费用将达到另一个水平。常规的私人飞机出行——无论是包机还是各种形式的拥有私人飞机——将需要单独列一笔预算,一般来说每年10万美元是起步价。
显然,预算费用的制定范围非常广泛。为了方便讨论,让我们假设父母有15万美元的年度预算。在收入最高的人士中,每年的社会保障金收入达到3万美元并不罕见。让我们假设父母双方的社会保障金加起来有5万美元,并且没有其他退休收入,他们的投资资产需要补足那剩下的10万美元,才能满足他们的年度预算。从长期看,略偏保守的投资每年创造7%的回报率并非不切实际。如果每年2.5%的投资回报用于抵消通货膨胀的影响,那么就只剩下4.5%的投资回报可用于消费。进行数学计算后,父母需要大约220万美元的投资资产,才能补足每年10万美元的生活预算。
第三个问题要确定父母的实际和合理可预见的负债。现在有没有针对他们的法律索赔要求?根据他们参与的活动,他们面临什么样的负债水平?如果母亲或父亲还没有退休,他们有没有商业或职业负债风险?他们需要把这项添加到考虑之中。第四个问题需要确定父母的投保范围,可以为他们面临的负债和索赔要求提供多大程度的资产保护。如果他们的保险没有覆盖负债和索赔,除了提供生活费用所需的那些资产外,父母还需要准备好额外的一块资产。
上面长篇累牍所讲的内容,是父母通过这个过程来决定他们需要保留什么水平的资产。这将是债权人和索赔人能够得到的资产。超过这些需要的资产则可以用来设立资产保护信托。我们说“需要保留”有非常具体的原因:欺诈性转让法规(Statute of Fraudulent Transfers)。在某些司法管辖区也称为“欺诈性转账法规(Statute of Fraudulent Conveyances)”。从本质上来说,这项法规防止有人为了避免偿还债务或索赔,把自己的资产转让给关联方。司法管辖区的法院根据这条法规可以“收回”资产交给债务人,要求债务人偿还欠债或满足索赔要求。此外,许多司法管辖区会对此类欺诈性转让进行刑事处罚。如果转让后这个人拥有:1)足够的资产维持生活,2)足够的资产或保险来偿还债务或满足索赔要求,法庭通常会认定这个人没有进行欺诈性转让。从本质上说,如果这个人有偿债能力就不是欺诈。
如果索赔发生在资产已经转让给资产保护信托之后,就不属于欺诈性转让。这并不意味着债权人或索赔人不会试图提出这个问题,并将信托拖入官司中。法院确实应该照顾转让人的利益。但如果索赔发生在资产转让到资产保护信托之前……那就是另一回事。
索赔要求出现时——这不同于提起诉讼,并且实在诉讼发生之前——《防止欺诈条例》(Statute of Frauds)就开始生效。无论是车祸还是专业事故引发的索赔,如何判决可能都是个问号。如果在资产转让到资产保护信托之前索赔要求已经提出,那么转让人必然会败诉。但如果转让人在向信托转让资产时对索赔要求并不知情,情况又会变成什么样子呢?举个例子,有位外科医生在手术中出现操作失误,这位医生随即转让了自己的资产,接着患者才获悉自己受到的伤害,于是提出索赔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医生的玩忽职守是发生在转让财产之前,结果是一样的——那就是败诉。
因为有些人出于职业的缘故,会经常性地面临可合理预见的索赔——比如医生——法院允许这些人用统计数据来确定与他们职业相关的可合理预见索赔的价值金额。行业统计数据发现,从事某一类整形手术的外科医生平均而言面临X美元的医疗事故索赔风险。如果这位整形外科医生购买至少X美元的医疗事故保险,法庭将认定为他拥有足够的资产,因此他的资产转让不会被视为欺诈行为。
最后,无论将资产转让到资产保护信托的时间是在债务或索赔发生之前还是之后,所有债权人和索赔人必须在指定期限内采取法律行动——按照诉讼时效规定(Statute of Limitations)的要求——宣称转让是欺诈行为。但是必须要说明的是,债权人或索赔人在诉讼时效期内不但要提出他们基本的索赔和追偿诉讼要求,还必须连带指控被告将资产转让到资产保护信托是欺诈行为。如果债权人或索赔人缺了后面这个步骤,哪怕他们在基本索赔和追偿诉讼中占了上风,也无法将被告的资产从资产保护信托中“收回”。
除了上面提到的种种,还有设立和维持资产保护信托的成本。相对来说,用保险来保护资产可能费用更便宜。正如我们将在下一篇文章中讨论的那样,大众市场伞护式责任险的投保额通常可以最高达到500万美元。对于更高的保额,可能就需要进行专门定制。所以如果有人的资产超过500万美元的话,就可以考虑设立资产保护信托。
治愈信托的司法管辖区。美国的许多州都认识到,更多的信托业务意味着更多的就业机会。这些州制定法规让他们的司法管辖区有利于税收、有利于信托管理、有利于资产保护。因为每个家庭对不同的因素有不同的考虑,所以很难说哪个州整体而言是最有利于设立信托的。但是,下面五个州通常被视为最合适设立信托的地方:阿拉斯加州、特拉华州、内华达州、新罕布什尔州和南达科他州。你也可以考虑对信托给予政策倾斜的外国司法管辖区。现在,重要的是认识到,大多数国家并不认可设立信托。通常情况下,必须找到法律体系遵照《英国普通法》(English Common Law)、拥有足够的财务和交通基础设施的国家,比如开曼群岛、库克群岛和新加坡。此外,尽管瑞士本身并不遵照英国普通法,但是该国法律承认信托,也是所有信托管理离岸中心的鼻祖。
我们已经讨论了很多方面,但是肯定无法涉及到资产保护信托的方方面面。资产保护信托是否适合你的具体情况,这要由你的律师来帮助你决定。在我们本系列文章的后续部分,我们将讨论如何适当地利用保险来发挥资产保护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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